第三者责任险购买协议
被保险人:家政人员;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承保险种:平安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方案:

(一)保险期间:每次家政服务开始打卡前两小时,保险止期为每次家政服务结束打卡后两小时,且以不超过24小时为限;
(二)特别约定:
1、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18-6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2、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3、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4、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期间,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意外伤害医疗的赔付规则如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200元后按照10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金额;累计赔付不超过10000.0元,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6、本保险合同平安附加误工津贴保险-住院误工津贴的每日津贴为50元,累计给付以9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本保险合同平安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家政服务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8、本保险合同平安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中,对下列财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3)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4)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5)动物、植物、农作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家禽、花草树木、宠物。
9、本保险合同平安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家政服务第三方人身伤亡责任中:家政服务第三方医疗赔付限额2万元。
10、本保险平安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中:仅承担第三者的身故伤残保险责任1万,医疗及财产损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1、本保单保险起期为每次家政服务开始打卡前一小时,保险止期为每次家政服务结束打卡后一小时,且以不超过24小时为限。
12、本保险合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伤残赔付比例”,“伤残赔付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
13、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投诉渠道:您在购买公司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拨打平安产险7*24小时投诉受理热线95511。